立遗嘱不需要继承人签字。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及身后事务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整个遗嘱订立过程中继承人并不参与签字。遗嘱体现的是遗嘱人的单方意愿目的是确保其对自身财产的安排符合自己的真实想法在去世后得以顺利执行。这样规定能保证遗嘱的独立性和真实性避免因继承人参与签字可能引发的争议和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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