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涉及继承纠纷中的遗嘱效力及继承人资格问题。适用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现有证据分析若要认定制作假遗嘱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伪造、篡改等行为情节严重。优势在于如有相关证人证言、遗嘱原件与伪造遗嘱的对比鉴定等证据可有力支持主张。劣势在于可能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行为动机及严重程度。关键证据可能缺失如证明继承人主观故意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风险与策略分析实体上若证据不足败诉风险大。程序上需严格遵循举证规则。解决路径方面协商可能因对方不认可而无果;调解需双方自愿且对证据要求高;行政投诉无直接适用程序;仲裁需有仲裁协议;诉讼是较常见方式但要准备充分证据。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如遗嘱形成过程中的异常情况、相关人员的见证等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以增强证据链完整性提高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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