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具体来说配偶、成年子女、父母这些近亲属通常与失踪人关系密切对其财产状况较为了解有能力且有意愿妥善代管财产以保障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需经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比如失踪人的朋友等只要利害关系人认可其代管能力和意愿也可担任。人民法院指定当出现代管有争议或者没有上述规定的合适人选又或者上述人员无代管能力时由人民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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