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及适用条文此情况属于探望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证据分析优势证据若有之前协商好的探望权协议这是很有力的书证能直接证明双方曾就探望事宜有过约定。劣势证据如果没有书面协议仅有口头约定证明力相对较弱。关键证据缺失若对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拒绝探望却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孩子因探望受到不良影响这对拒绝方不利。 风险与策略分析风险败诉风险在于证据不足难以证明自己探望的合理性或对方拒绝的不合理性。执行风险可能是即使胜诉对方仍不配合。时间金钱成本方面诉讼需要耗费一定时间和费用。解决路径 协商优势是成本低、灵活性高。双方可心平气和沟通重新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劣势是若对方强硬协商可能无果。 调解由中立第三方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优点是较为温和高效。缺点是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自身诉求。 诉讼能通过法律强制保障权利但程序复杂、成本较高。建议先尝试与对方友好协商明确表达自己对探望孩子的渴望及不会对孩子造成伤害。若协商不成可考虑申请调解。只有在必要时才选择诉讼途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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