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定性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其产生、行使条件和范围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非当事人约定。从属性代位权依附于债权而存在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变化。它不能独立于债权之外单独存在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实体性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而非诉讼权利。它赋予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资格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保全性其主要功能在于保全债权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通过行使代位权来维护自身利益。代位性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而非以债务人的名义。但行使权利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且不能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例如甲对乙享有债权乙对丙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甲为保障自身债权可依法行使代位权直接向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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