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核心法律关系为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适用条文明确了认定依据的先后顺序。从证据角度来看优势在于出生证明具有较高证明力是认定出生时间的首要依据。劣势在于若没有出生证明户籍登记等记载时间可能存在不准确或变更的情况。关键证据缺失方面如果存在其他能推翻出生证明、户籍登记等记载时间的证据而当事人未能提供可能影响准确认定。风险与策略分析实体风险上因认定时间不准确可能影响身份关系、权利义务等。程序风险在于证据不足时难以准确认定。解决路径协商调解一般不涉及此认定协商调解。行政投诉无相关行政投诉途径。仲裁通常不涉及仲裁此问题。诉讼若对出生时间认定有争议可通过诉讼解决需提供充分证据。当事人应尽量收集如出生证明等原始证据若原始证据缺失或有争议要准备能推翻现有登记时间的其他证据如接生人员证言、当时的医疗记录等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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