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并不等同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判断是否为事实婚姻关键在于是否符合特定时间节点及结婚实质要件而非单纯看有无孩子。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对于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的处理是不同的。事实婚姻在财产分割等方面类似合法婚姻而同居关系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优势在于若能证明符合事实婚姻条件在财产和子女权益保障上有更明确法律依据。劣势是如果不能证明符合事实婚姻条件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可能处于不利地位。关键证据包括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明、周围群众对双方夫妻关系的认知等。解决路径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考虑调解。若涉及财产数额较大或子女抚养争议较大诉讼可能更合适能通过法院明确权利义务但诉讼耗时较长、成本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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