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律关系及适用条文出嫁女儿的土地和宅基地继承问题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规定。 具体分析1. 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根据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是以户为单位承包期内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不影响其他成员的承包权承包地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所以出嫁女儿在娘家的耕地承包关系中若娘家户内还有其他成员其不单独继承耕地承包经营权;若娘家户内无其他成员其可以继续承包。林地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出嫁女儿作为继承人在符合条件时可继承林地承包经营权。2. 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村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不能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以继承。出嫁女儿可以继承娘家房屋基于“地随房走”原则在房屋存续期间其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 证据方面优势在于女儿与娘家亲属关系证明等书证。劣势可能在于缺乏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书证。关键证据缺失可能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原件、房屋产权相关证明等。 风险与策略分析1. 风险实体上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继承权益。程序上可能因不熟悉规定导致权益主张受阻。2. 策略协商与娘家所在集体组织协商明晰自身权益争取妥善解决。调解可请基层组织或相关部门调解确定继承份额等。诉讼若协商、调解不成可提起诉讼需准备充分证据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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