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户籍所在地很好理解就是公民依照户口本登记的地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比如某人长期在某个城市工作、生活居住满一年以上此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比如被行政拘留、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场所。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充分保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权利方便原告提起诉讼使其在自身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能更便捷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例如当原告户籍在甲地经常居住地在乙地却在丙地被限制人身自由此时原告可以在甲地、乙地或者丙地对应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讼地点有效避免因距离等因素给诉讼带来不便。 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对原告权益的保护和诉讼便利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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