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无法负担的债务通常由总公司承担。具体依据如下:1.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的。2. 从法律角度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债务,当分公司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总公司需以其全部财产来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 比如,分公司签订合同后违约,导致需支付违约金等债务,若分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支付,债权人有权要求总公司承担这笔债务。4.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债权人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后,若分公司无法履行判决内容,总公司将负责执行,用自身财产偿还债务。5. 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债务后,可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分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偿等后续处理。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