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2.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第八条。3.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第九条。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第十一条。5. 残疾赔偿金:如构成残疾,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法律依据为上述解释第十二条。学校如果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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