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如下:1. 一般情况下,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第三人故意推搡他人致其受伤,该第三人需承担赔偿等责任。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这里第三人单独实施侵权行为,就由其自行担责。2. 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商场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识,第三人在此滑倒致他人损害,商场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需承担补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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