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如下:1. 一般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若乙直接要求丙还钱,丙有权拒绝,需先对甲的财产进行执行。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2. 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甲向乙借款,丙为连带保证人,乙既可以找甲还钱,也能直接要求丙还钱。依据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3.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如果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比如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及利息等,保证人需按约定范围承担责任。参考《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4. 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例如保证人丙替债务人甲偿还了债务,丙就有权利向甲追讨已偿还的款项。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