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权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无法按约交付,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 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卖方在交货期前表示不再供货,买方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依据是《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3. 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租客逾期不交租金,房东催告后仍不支付,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4. 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比如,供应商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采购方无法正常使用,采购方可以解除采购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相关规定。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特定类型合同规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依照其规定执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