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格式条款有以下规则:1. 公平原则: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例如,若格式条款中规定消费者需承担不合理的高额违约责任,该条款可能因违背公平原则而无效。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2. 提示说明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比如,在保险合同中,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以显著方式提示投保人,并详细说明。依据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3. 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当双方在合同中有格式条款与手写的非格式条款时,手写条款优先适用。这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的。4. 无效情形: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格式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均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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