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如下:1. 资本充实责任: 若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 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 发起人出资不实,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3. 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责任: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如《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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