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对起诉地是有要求的。1. 一般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比如,男方户籍在A市,女方起诉离婚,一般应向A市法院提起。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若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男方户籍在A市,却长期在B市工作生活,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女方起诉离婚就应向B市法院提起。3. 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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