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终结时,以下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1.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例如,甲在与乙结婚后,又与丙登记结婚,乙有权在婚姻终结时要求甲给予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像丁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戊长期同居,其配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这同样符合上述法律条款中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3. 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等,给配偶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伤害。比如己经常对配偶庚进行殴打,庚在离婚时可要求损害赔偿。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辛长期虐待配偶壬,或者对家庭成员不尽扶养等义务而遗弃,壬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可主张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需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由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有过错方主张。如果无过错方是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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