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欺诈立案标准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来说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公安机关就会予以立案。例如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可能三千元以上就会立案;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立案标准可能会适当提高到五千元甚至一万元。此外网络欺诈行为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予以立案追诉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在面对网络欺诈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以便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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