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如下首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安机关需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其次人民检察院会对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然后人民检察院会作出决定。如果符合逮捕条件会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最后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在整个批准逮捕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逮捕措施的正确适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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