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制度其行使目的如下 代位权1. 核心法律关系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适用法条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2. 目的直接目的是通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获取原本应属于债务人的利益从而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例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追款乙便可代位甲向丙主张货款。 撤销权1. 核心法律关系针对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债权人可请求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等规定。2. 目的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其责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得以足额受偿。比如债务人将房产无偿赠与他人导致无力偿还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可撤销该赠与行为。优势在于为债权人提供了积极有效的救济途径。劣势在于行使条件较为严格需满足法定情形。关键证据方面代位权需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等;撤销权需证明债务人有害行为的存在。解决路径上协商调解成本低但可能无法彻底解决;行政投诉效果有限;仲裁需有仲裁协议;诉讼则较为全面但成本相对较高。可根据具体情况权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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