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如果被告不来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首先核心法律关系明确为调解程序中的参与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调解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的但被告无故缺席可能影响调解的顺利进行。从现有证据角度看没有直接证据表明被告是否故意不来。若原告有能证明双方曾就调解有约定或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的相关书证、传票送达回执等可作为辅助证明被告知晓调解事宜却无故缺席的证据。案件风险方面实体上调解可能无法成功达成协议增加后续诉讼的可能性;程序上可能因被告缺席导致调解期限延长或无法继续进行。解决路径及建议如下协商原告可尝试与法院沟通看能否再次联系被告进行调解。调解法院可依据情况再次通知被告并说明缺席后果督促其参与调解。行政投诉若被告是因某些行政事务不能参加可与相关部门协调安排好时间后继续调解。仲裁不适用于此情况。诉讼若调解不成可转为诉讼程序。被告不来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调解或终结调解。原告应积极配合法院按法院要求提供相关信息确保案件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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