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刑事案传讯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讯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核心分析:适用逻辑:根据案件情况及是否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来确定传讯时间限制。权利义务:执法机关应依法进行传讯,保障嫌疑人饮食和休息时间;嫌疑人应配合传讯。关键构成要件:明确区分一般案件和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是否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实务建议:执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传讯,做好记录。嫌疑人若认为传讯时间过长等侵犯自身权益,可向相关部门反映。家属可关注嫌疑人被传讯情况,若超法定时间未归,可向办案机关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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