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存在多方面区别。不予执行是法院对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审查后作出的裁定而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在仲裁裁决作出后、执行程序启动前对仲裁裁决审查后作出的裁定。法律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第六十三条规定了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核心分析:启动主体:撤销由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等向中级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由被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审查范围:撤销审查仲裁程序及实体问题;不予执行主要审查执行依据问题。法律后果:撤销后仲裁裁决失效;不予执行只是在执行阶段不认可不影响仲裁裁决本身效力。实务建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级法院提出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在对方申请执行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同样要提交申请书和证据。要注意收集证明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可撤销或不予执行情形的证据如仲裁程序违法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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