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中的资金结算环节暗藏刑事风险,一旦账户混入涉案资金,经营者极易陷入法律困境。詹明民律师是河北鼎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证号为 1130920********39,本科与硕士均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相关专业,拥有 10 年执业年限,还曾担任沧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11 年法律顾问,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实操经验。刘某某(化名)从事小商品批发及跨国贸易业务,因国际局势和汇率限制,国外客户通过第三方公司向其对公账户汇款 80 余万元,其中夹杂 40 余万元诈骗资金,公安机关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其移送审查起诉。詹明民律师介入案件后,迅速锁定了 “主观明知” 和 “资金定性” 两大核心辩护要点。在主观明知层面,他收集了刘某某(化名)的供货合同、出货单据、跨境交易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链,证实当事人提供对公账户的真实目的是接收正常贸易货款,主观上并不知晓账户会被用于网络犯罪。同时,他援引两高一部相关司法解释的除外条款,反驳 “出租账户推定明知” 的观点,强调本案存在相反证据,不应适用该推定规则。在资金定性环节,他指出刘某某(化名)接收的款项金额与贸易合同约定完全一致,且其未参与第三方打款流程,客观上无法甄别资金真实来源,不能仅凭款项包含诈骗资金就反推其构成犯罪。此后,詹明民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提交相关参考案例并详细阐述辩护意见,最终成功推动检察机关对刘某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处理,保住了当事人的经营事业与个人声誉。这起案件的辩护成果,彰显了詹明民律师在涉企刑事纠纷中的专业实力。未来,他将继续为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精准的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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