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夫妻离婚时下列债务不需要共同承担:一方的婚前债务;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所产生的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核心分析:首先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债权人不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而上述法定的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自然也无需共同承担。各方权利义务方面非负债方无需对特定债务负责举证负债方需证明债务性质。关键构成要件在于准确区分债务是否符合法定的个人债务情形。实务建议:收集能证明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证据如婚前债务的借款凭证、明确只归一方的遗嘱或赠与合同等。若有争议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定债务承担。在诉讼中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遵循法律程序参与庭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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