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证明可前往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具。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核心分析:首先明确离婚证明是用于证明离婚事实的文件。婚姻登记机关有义务保管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在符合条件时可申请补领。关键在于向原办理机关申请提供相关身份信息以便查证档案。实务建议:当事人需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前往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申请开具离婚证明。工作人员会根据档案进行查证确认无误后会为当事人补发离婚证作为离婚证明。若档案遗失等特殊情况可按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能证明婚姻关系及离婚事实的材料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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