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时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七)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组成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核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心分析:公务员与所在机关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行政复议主要针对外部行政行为公务员人事处理属于内部管理范畴所以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公务员有通过复核、申诉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原处理机关及上级机关有相应的处理义务。关键在于人事处理的具体情形是否符合可申请复核或申诉的条件。实务建议:公务员若认为人事处理不当应及时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若对复核结果不满意要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时需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人事处理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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