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李露律师:遗嘱效力争议案背后的法律智慧在西安的法律界,李露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她出生于1976年8月,是中共党员,现任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事务部主任。执业15年来,她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办理了两千余件家事案件,其中不少案例都具有典型的法律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她经办的一起遗嘱效力认定案件。案情回顾:遗嘱引发的遗产纷争张女士(化名)现年70岁,在五姐弟中排行第二。2003年,她出资18.6万元,以父母名义购买了一套单位集资房(A房屋)。2004年张父(化名)去世后,张母(化名)一直随张女士(化名)生活,由她负责照料起居等事宜。2017年,张母(化名)立下遗嘱,载明其享有的A房屋份额在去世后全部由张女士(化名)继承。然而,2022年张母(化名)去世后,姐弟间就遗产分配发生争议。其他子女质疑该遗嘱的效力,主张遗嘱人签名系代书人代签,不符合法定形式;所附录像未载明时间,且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书写并引导完成,未经遗嘱人核对确认,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愿,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代理策略:力证遗嘱真实有效面对这起复杂的遗产继承纠纷,李露律师作为张女士(化名)的代理人,提出了核心代理意见。首先,她认为张母(化名)订立的遗嘱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真实有效的遗嘱。2017年张母(化名)在王律师、冯律师见证下订立遗嘱,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予以佐证。根据录音录像内容,可以认定张母(化名)是亲自且独立做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扭曲、篡改遗嘱人意思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名虽并非其亲笔书写,但根据录像和照片内容可以证明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替签名,并亲自按手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张母(化名)所立遗嘱应属于合法有效遗嘱,其所留遗产应按照遗嘱进行分割。其次,李露律师指出张女士(化名)为购买案涉房屋做出较大贡献,且对母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该房屋的份额张女士(化名)理应多分。在父亲去世之后,张女士(化名)独自承担照顾年迈多病的母亲的责任,在衣食住行方面都对其照料有加,并一手操办张母(化名)身后之事。因此,在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时,张女士(化名)在继承其母亲份额的基础上,还应当酌情多分一定份额。裁判结果:二审改判彰显公正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案涉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不具有法律效力,案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判决案涉登记于张母(化名)名下的房屋归张女士(化名)姐姐张甲所有,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608970元,驳回张女士(化名)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化名)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张母(化名)亲自且独立作出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代书人、见证人干涉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在记录的过程中扭曲、篡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情形。该代书遗嘱中张母(化名)的签字虽非其亲笔书写,但在录音录像和照片中记载了经张母(化名)同意由见证人代其签名,并由张母(化名)亲自按手印的事实过程。遗嘱人的亲笔签名系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另外,张女士(化名)提交的录音录像系对代书遗嘱真实性的佐证,故该份遗嘱真实有效。二审法院改判张甲向张女士(化名)支付房屋折价款1187393元。典型意义与法律依据: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引这起案件以代书遗嘱的订立为切入点,探讨了遗嘱人未亲自签名所引发的一系列关于遗嘱继承以及房屋分割的纠纷。从律师见证遗嘱的角度揭示了潜在的风险,核心在于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反映了遗嘱人的意愿。在本案中,虽然遗嘱中的签名并非遗嘱人本人所写,但由于有录音录像和照片等载体作为佐证,最终证实了案涉代书遗嘱的真实有效性。这表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充分保留各种形式的证据至关重要,这些证据可以在遗嘱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时发挥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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