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核心分析:首先确定一般原则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目的是方便送达文书等诉讼程序。当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因为这里是被告实际生活工作的地方。对于特殊情况,如不在国内居住等,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是考虑到原告起诉的便利性及实际联系等因素。关键构成要件在于准确确定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以及是否符合特殊情况的条件。实务建议:原告要准确掌握被告的居住信息,可通过查看身份证、询问被告或其亲属等方式获取。若涉及特殊情况,需提供相应证明,比如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等。准备好相关诉讼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立案申请,按照法院要求进行后续的诉讼程序,如按时参加庭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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