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农村妇女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带走承包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基于保护妇女土地权益,避免其因婚姻变动而丧失基本生活保障。权利义务:妇女有权利在符合条件时继续承包原土地,发包方有义务保障其权益。关键构成要件:一是离婚,二是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满足这两个条件,其原承包地不应被收回。实务建议:首先,妇女应及时向发包方表明自己离婚及新居住地承包地情况。若发包方有收回意向,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土地承包合同、离婚证明等。可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一般程序是先与发包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身承包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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