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另一方有权主张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取得该不动产的第三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核心分析:首先,夫妻对共有不动产享有共同所有权。一方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那么第三人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另一方只能向擅自处分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另一方有权追回不动产。关键在于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价格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完成物权变动登记或交付。实务建议:另一方应及时收集证据证明该不动产为夫妻共有,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若第三人已取得不动产,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第三人返还。若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直接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同时,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反映情况,防止擅自处分行为导致物权错误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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