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方生活困难时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第六十条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第六十一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生活困难一方有合理理由要求调整抚养费数额,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减少。权利义务:生活困难方有权利提出减少抚养费请求,另一方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合理的抚养成本。关键构成要件:需证明自身生活困难,且现有抚养费数额过高影响基本生活。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收入减少证明、生活支出增加凭证等。协商解决:先与对方协商,看能否达成一致。寻求帮助: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法律程序一般是先立案,然后法院审理,最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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