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子女抚养费应给到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但存在特殊情况,子女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需支付抚养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核心分析: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子女成年后,原则上父母抚养义务终止。但对于特殊情况的成年子女,因其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父母仍需保障其生活。关键在于判断子女是否能独立生活,这涉及到收入、生活水平等因素。实务建议:首先明确子女是否已满十六周岁且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收集子女生活开销、教育医疗费用等相关证据。若对抚养费给付期限有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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