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医疗纠纷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检查检验报告、医疗费用清单、护理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以及与纠纷有关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核心分析:患者有权利获取并保存相关病历等资料作为证据,以证明医疗过程及自身情况。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病历资料。关键在于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务建议:患者或家属应及时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并封存病历资料,防止病历被篡改。收集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视听资料,如手术过程录像(若有)、与医护人员的沟通录音等,但要注意合法性。寻找在场的证人,如同病房患者等,获取证人证言。若对病历资料有疑问,可申请医疗鉴定,由专业机构对病历等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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