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医疗损害过错鉴定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诊疗经过记录、检查检验报告、护理记录等与医疗行为相关的资料,以及患者的身份证明、就诊信息等。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核心分析:病历资料是鉴定关键,能反映医疗行为全过程。患者有获取和提供真实完整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并按要求提供的义务。实务建议:患者或家属及时向医院申请复制并封存病历,确保资料完整真实。整理好与医疗行为相关的其他资料,如费用清单、检查预约单等。若对病历资料有疑问或发现问题,及时与医院沟通解决。按照鉴定机构要求,准确提供材料,确保鉴定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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