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子女被遗弃后又被收养,在这种情况下,子女对亲生父母在法律上没有赡养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核心分析:法律适用逻辑: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就按照法律规定重新构建了父母子女关系,原有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随之消除。各方权利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亲生父母对被收养的子女不再具有抚养、要求赡养等权利。关键构成要件: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这是导致权利义务关系变更的关键。实务建议:首先,收养关系的成立要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如收养协议、收养登记等,这些手续是收养关系合法有效的证明。如果涉及相关纠纷,当事人应收集好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据,如收养登记证书等。若产生争议,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咨询收养关系的认定及相关问题,也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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