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探望权可以约定中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核心分析:首先,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法律允许当事人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进行协议约定。在约定中,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认为出现某些情况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以约定中止探望权。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以及对子女利益的保护。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约定的中止事由需合理且确实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实务建议:双方在约定中止探望权时,应当明确具体的中止事由,如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存在暴力倾向等可能危害子女的情况,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若之后因约定的中止事由消失,需要恢复探望权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变更约定。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恢复探望权以及如何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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