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行政复议参加人中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核心分析:适用逻辑:第三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其权益可能因该行政行为受到影响。权利义务:有权参加行政复议程序,陈述自己的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遵守复议程序的相关规定。关键构成要件:一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经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实务建议:收集证据:证明自己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如相关合同、文件等。申请参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复议机关提出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申请。关注程序:及时了解复议进展,按要求参加听证等程序,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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