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在行政诉讼中,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核心分析:适用简易程序主要考虑案件的简单程度,如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小额款额纠纷等,这类案件事实通常较为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较小。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普通程序基本一致,但诉讼过程可能相对简化。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并且当事人各方同意(除法定情形外)。实务建议:对于符合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案件,原告在起诉时可向法院明确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法院在立案审查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的审理工作,按照简易程序的要求提供证据和进行陈述。若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由法院进行审查判断。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