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此外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以口头遗嘱不仅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还需确保见证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保证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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