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3.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4.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总之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由单位支付之后根据伤残情况等确定后续待遇支付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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