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合作人”与“合伙人”并无本质区别常被混用都指参与合作经营的主体。从概念上看他们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约从事经营活动。在责任承担方面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权利义务上都有权参与决策、监督经营等。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涉及合伙合同的规定明确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无论是称作合作人还是合伙人关键是要在合作协议中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利润分配、亏损承担等事项以保障合作顺利进行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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