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省外起诉离婚。1. 一般管辖原则: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2. 特殊情况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