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婚前父母出资首付购买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房产一般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2. 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即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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