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终止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 探望权人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比如探望权人多次殴打、虐待子女严重侵害子女身心健康这种情况下可终止其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2. 探望权人借探望之名扰乱子女正常生活。例如长期在子女休息时间频繁探望干扰孩子正常作息或者在探望时教唆孩子不遵守与另一方约定的生活规则等。3.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疾病。若其疾病可能对子女健康造成威胁也可能导致探望权终止。4. 其他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这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综合判断。总之探望权的终止需以保护子女身心健康为首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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