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准备材料: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离婚协议书应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 申请: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3. 受理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询问双方意愿及相关情况。4.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 登记(发证):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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