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核心分析:适用逻辑:该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确保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状况进行有效跟踪和管理。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档案,劳动者有权知晓自己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关键要件:档案需涵盖职业史、接触史、检查结果及诊疗等资料。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劳动者可留意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档案,若未建立可通过与单位沟通记录、工作安排等证明自己接触职业病危害情况。寻求帮助:若用人单位拒绝建立或不提供档案,劳动者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法律程序: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后,会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其依法建立档案,若用人单位仍不履行,将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