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长期不住家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核心分析: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约定,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的是小区整体的物业服务,不会因为个别业主长期不住而减少服务内容。关键构成要件是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实务建议: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存在问题,可通过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并保留相关证据。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业主不能擅自拒交物业费,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纠纷。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纠纷,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物业公司服务存在严重瑕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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