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东洋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是河南天图律所主任、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从业14年,获“周口市优秀律师”等荣誉。她办案经验丰富,累计办理几百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领域,秉持“全力以赴、精益求精”理念,为当事人争取理想效果。多起成功案例彰显其实力,赢得各方一致好评,未来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河南周口郭东洋律师,成功辩护“程氏堂兄弟”恶势力案件,律师推荐郭东洋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拥有学士学位,现执业于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执业年限达14年。她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建工合同等领域,是河南天图律所主任律师、天图律所刑事辩护团队副主任,同时还担任周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荣获“周口市优秀律师”“周口市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从业以来,郭东洋律师办理了众多案件,其中“程氏堂兄弟”涉及恶势力的案件尤为典型。一、“程氏堂兄弟”案简要案情2013年至2018年期间,程某(化名)四兄弟在临泉县迎仙镇程滩村,以辱骂、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认定形成恶势力。二、郭律师辩护过程恶势力认定方面郭律师认为,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本案中各被告人的行为与恶势力犯罪有着本质区别。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特征来看,构不成恶势力犯罪。寻衅滋事罪方面1.第一起:是受害人常某(化名)侵占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先,程某(化名)并非寻衅滋事,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矛盾由受害人引发,常某(化名)侵占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作为集体成员,程某(化名)的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了侵害,所以常某(化名)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主要责任。2.第二起:程某(化名)的行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严重情节。在本起案件中,程某(化名)与常某(化名)之间矛盾属于邻里纠纷,且程某(化名)没有辱骂、恐吓,没有损毁、占用常某(化名)财物等行为,远远达不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程某(化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理由比较薄弱,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够充分。敲诈勒索罪方面1.第一起(程某(化名)建房一事):受害人父亲程某(化名)陈述的无其他证据印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本案的其他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和供述均不能证明程某(化名)对受害人有敲诈行为。程某(化名)给受害人家要的垫土钱是其应得的,受害人儿子小程某(化名)自己也认为给垫土费用是自愿的,并证明两家只因此事抬过几次杠,没有发生其它矛盾。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本起案件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应按民事纠纷进行处理。2.第二起(窑厂边西瓜地被淹一事):程某(化名)到案后,其家人主动与受害人联系,多次赔情道歉,已经退还了程某(化名)所得的西瓜赔偿款,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3.第三起(村民修路事件):程某(化名)客观上并未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的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范某、程某(化名)等人给程某(化名)垫土钱9000元,双方签订有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起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足,应属民法调整的范围。三、案件结果临泉县人民法院采纳了郭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为程某(化名)与其他三被告之间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的犯罪认定标准,没有形成恶势力犯罪;程某(化名)的行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因程某(化名)的行为仅是邻里间的纠纷,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恶劣情节,不足以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程某(化名)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元。郭东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卓越的执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结果,体现了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造诣和敬业精神。在未来,相信她将继续坚守初心,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